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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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从实然的意义上讲,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误导,造成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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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同意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和主张,都称为当事人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效力如何?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基于诉讼利益而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质辩意见以及对事实的法律评断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范畴。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从实然的意义上讲,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仅凭当事人陈述式无法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样势必影响公正的处理案件,必须有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的陈述是由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事实,虽然说它可以作为证据,也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但法庭同时会考虑到当事的人原被告立场,对当事人陈述不会武断的予以肯定,法庭会结合该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事实予以认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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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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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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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有哪些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被害人陈述什么证据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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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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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如何?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证据效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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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主要有哪些,被害人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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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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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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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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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效力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至关重要,他们作为案件的实际参与者,对案件了解最深入。但因其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片面夸大有利事实,淡化甚至掩盖不利事实,甚至提供虚假陈述。因此,法官需审慎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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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陈述,开庭时最后的陈述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在在开庭时,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时,觉得压力山大,生怕说错话,对自己不利。曾有当事人向我说起过他类似的经历,说休庭前,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他当时蒙了,不知怎么回答。“律师,最后陈述我该说些什么啊?” 当事人在开庭时,尤其是开庭最后陈述时不知道说什么,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或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什么。 根据庭审流程,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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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1、将当事人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当作当事人的陈述。2、将当事人的权利或事实主张当作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主张包括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事实主张的证明对象,而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或事实主张都不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可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种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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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可以吗?
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要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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