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有什么作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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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作用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确定和案件事实审理范围确定方面的决定权,同时也赋予裁判者主动地发现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有什么作用

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确定和案件事实审理范围确定方面的决定权,同时也赋予裁判者主动地发现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务。

1、当事人陈述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体现了不同的发展脉络。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体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别是法定证据时代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视;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排除当事人作证于19世纪以前一直是普通法上的重要的证据规则。然而在19世纪以后司法的实践发现,许多案件缺乏证人,也缺乏其他的证据方法,排除当事人作为证据的基本结果是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而且当事人本人而不是律师、法官更加接近纠纷所发生的事实真相。"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当事人的陈述而不是其他证据,使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在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对立中把握了事实真相,使司法正义成为现实。"(

2、当事人陈述进入诉讼的条件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有一定的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询问当事人并没有明显的限制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询问即可发生;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裁判者对当事人陈述之使用非常谨慎,德国法律也规定只有依靠通常的证据方法,不能获得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时,才能对当事人询问

3、询问的方法因不同的诉讼模式而有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当事人的询问采用交叉询问的方法,询问当事人也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范畴;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当事人的询问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询问当事人不是代理人的责任。

4、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相同,询问方法和询问证人一样,而且当事人也必须和证人一样进行宣誓。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仍不失其当事人的地位。

5、发挥证据方法的功能因不同的诉讼模式而有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采陪审制,当事人陈述中所透漏出来的案件信息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并且陪审团不需要说明理由;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询问当事人时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能否直接作为裁判的理由则成疑问。

裁判者只能利用当事人陈述中的信息,祛除证据判断中的矛盾,并使原来的证据获得合理的解释,最后依据原来的证据进行裁判。

6、当事人拒绝陈述时的处理不同。

英美法系可以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行为作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裁判;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之则缺乏具体的应对方法。

很多人都知道案件都需要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却不知道当事人陈述的具体作用以及其与诉讼模式有什么作用。文中内容已经详述了当事人陈述的功能以及其与诉讼模式的联系及区别,希望能给需要的人提供帮助,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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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很可能会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前,要冷静的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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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静处理是核心,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准备,比如根据对方诉求收集反证。许多当事人接到法院传票时,不免紧张出错。特别在看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被紧张、气愤、担心的情绪困扰,其实这些都是没有诉讼经验造成的,法院一般只有在庭审时,才会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原告具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不会采信。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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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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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什么证据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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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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