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采取遗产公证的措施。
尽管《遗产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明确提出,如果遗嘱人无法签署姓名或者在签名过程中有困难,他们可以采用盖章的方式来替代;如果遗嘱人不仅无法写字还没有印章,他们应该使用按手印的方式来替代签名或是盖章。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在记录中进行备注。
比如,当遗嘱人选择使用按手印替代签名时,公证员应当提取遗嘱人所有的指纹信息以便核对和查询。
这表明,即使已经沦为文盲并且不懂如何写字的遗嘱人,依然有权利通过各种方法来表达他们的意愿。
2.运用音频确认的方式。
音频确认是指由遗嘱人自行录制的、口述遗嘱内容的音频文件。
为了防止他人篡改遗嘱内容或者捏造假的遗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如果遗嘱是用录音的方式订立的,那么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录音的形式。
在完成了遗嘱录制之后,应该立即将录音遗嘱密封保存,并且由见证人亲笔签下自己的名字,注明年、月、日。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录音遗嘱并不强制需要遗嘱人的签名,但是在密封保管的时候,是否强制要求遗嘱人签字则存在着一些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密封时并未明确要求遗嘱人签字。
3.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口头遗嘱方式。
在紧急状况下,例如事故来临、身体健康状况突然恶化等,遗嘱人可以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来订立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必须做到在有着双重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持有这种方式。
具体来说,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中必须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他们都需要签字确认自己在场。
等到所面临的危险状况得到缓解或者消除以后,遗嘱人如果能够按照正常程序书写或录制新的遗嘱,那么原本通过口头遗嘱形式设定的部分将会自动失效。
总的来讲,即使老人已经无法用文字表示自己的意愿,为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他们仍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设立遗嘱,包括“遗产公证”、“音频确认”和满足一定条件的“口头遗嘱”等。
其中最为稳妥可靠的方式无疑就是采取“遗产公证”,因为它具有严谨的法律手续和完备的证据链条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