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担任名义上的财务主管,需肩负如下职责:
1.定期或非定期地对本企业内部实施的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仔细检查与深入评估,对于涉及到会计作业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部门结构及其岗位在内部控制环节中显露出的任何遗漏之处,都有义务提出专业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2.负责企业内所有财产物资的全面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详尽的财产盘点,保障并完善资产的保管方法、领取程序、维护政策、备用金赔付机制以及物品破损或者废止后的处理程序,确保账面记录与实物状态相符无虞。
3.时刻紧绷意识,着重加强自身的会计执业道德修养,坚决履行遵守法规、秉持原则、防腐拒变、依法运营资金等职责。
4.对于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人员提供专业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当会计或出纳岗位发生人员调动时,必须负责监督移交工作,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除非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否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