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时,对于尚未竣工交付的按揭房产的分配问题,可以参照下列方法予以裁决:
若该房产系由付款人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后续还款部分则由双方共同承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将被判定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与此同时,产权登记一方有义务向对方补偿所欠未偿的贷款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贷款余额应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本身所负担的独立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