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应为全部的业权人共有的性质;对于在该区域内的道路资源,除非明确属于城镇的公众道路范畴之外,皆归属于各个业权人共同拥有;同样的,建筑区划内所拥的绿化带,除了城镇公共绿色空间或者明显专属个别个人之外,也是共同的作品;
至于建筑物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归属应当由全体业权人共同分享,这主要体现在这类设施并不完全属于任何单独一个个体,亦非仅限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