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拾获儿童的情况,首当其冲的便是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然而,要取得收养登记的审批,首先须取得公安机关出示的该儿童被视为被遗弃的证明文件。
因此,当人们遇到此类情况时,首要任务应该是及时向警方报备;在拥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再向公安机关提交入户申请。
按照新生儿落户可随意选择随父或随母的规定,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的户口,都可以作为孩子的户籍来源。
所需准备材料如下:
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新生儿父母亲本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以及新生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的户口簿复印件。
只需将上述这些材料递交至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便可进行出生登记的相关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