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乡村地区,农村房屋若遭遇拆除,宅基地亦将随之收归国有,而负责征收工作的一方则需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均发放相应的补偿款。
针对房屋拆迁及其相关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即采用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与经核实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相乘的办法来确定。
对于选择货币赔偿形式的被拆迁者,他们可以得到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以及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域补偿价在内的货币赔付款项。
详细的计算准则如下所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可通过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以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得出;
(2)宅基地所有权区域补偿价,也可视为是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以经核实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若被征收人愿意接受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县两级政府有义务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还需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并结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款项。
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实施房屋产权调换,那么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需负责提供改建地段或临近地段的房屋配置给被征收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