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与一般纳税人皆涵盖于纳税人之群体之内,然两者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税率设置不同。微型企业的增值收益税率统一设定为3%,而一般纳税人则根据其所从事业务的不同,税率从17%、13%、11%直至6%,依此进行相应调整。其次,在计税模式方面,微型企业即使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无法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其税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一般纳税人,其购买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能够被认定为当期进项税进行扣除,其税收计算方式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再者,微型企业通常仅能够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时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在进项抵扣上来看,微型企业并无此项权利,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设定为180日。微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确定,主要依据该企业经营年度内的销售额额及纳税性质等因素。具体来说,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其年度销售额若低于50万元,即被归类为微型企业范畴;反之,若超过上述额度,则需晋升至一般纳税人的行列。商业企业也是同样的标准,若年度销售额低于80万元,便可列入微型企业名录;如超额,应当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初步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金如能满足100万元的条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的范围内,便可提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将被视为弃权,只有达到一定年度销售额后方可重新申请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