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以下为关于以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1、含义阐述:
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其本质上系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之内,将国有土地交予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并由其承担相应义务,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法律行为。
2、具体操作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价拍卖、信息公示及协商洽谈四种途径。
3、年限设置:
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我国设定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使用期限。
例如,居住用地的最长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则为50年;而诸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最长期限均定为40年;对于综合性或其他类别的土地,其最长期限则统一确定为50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