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防工程内所设置的车辆停泊位,出售并非易事,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所谓的“人防车位”实际上是开发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设的地下民防工程,该类工程在其完工并改造为地下停车场后,才转变为我们所见到的停车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车位并不归属于业主所有,同时亦无法被视为开发企业自身的财产,而应视作属于国家之资源。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享有优先使用民防车位的权利,若未妥善保障民生物资需求,绝不可擅自将其出租。
因此,尽管人防车位能够进行租赁活动,但租赁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年(根据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