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异地公积金确实可以作为购房的重要保障之一,但需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标准方可贷款购买房产。
首当其冲的便是提供就业所在地社保局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若您早已有计划在户籍所在地购置房产,只需前往工作居住地上门索取一份正式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便可据此证明已按时足额完成社保缴费。
随后返回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进行贷款购房申报即可。
第二点为完备贷款购房所需的所有材料。
若您欲利用异地公积金进行贷款买房事宜,务必要提前掌握银行贷款的各项规范及相应政策措施。
在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时必须确保备齐所有相关材料,以便能向银行出示具体的购房合同等手续。
第三,需寻求担保人或抵押物以资风险防范。
另外一种可行的方式则是您寻找一位值得信赖的担保人为您提供担保服务,或者将实物房屋等财产进行抵押。
只要担保人信息可信度高,或抵押实物相关文件齐全无误,均可尝试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方案。
最后,个人信誉状况良好且具备稳定收入来源也十分关键。
北京市对于异地公积金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收入等因素审核颇为严谨。
唯有当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存在任何不良纪录、同时具备稳健稳定的收入来源之际,您的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方有可能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