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定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共同所有制。
在这种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都是核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我们采取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主要形式,并结合适度集中与分散经营的双向并行的农业经营体制。
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家庭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对他们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