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仲裁迟迟未能进行开庭之际,我们首要需审视的问题便是仲裁庭否存在超越法定审理期限之情形。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仲裁庭在受理有关仲裁申请之日起需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若因案件情况复杂而发生延期需求,须得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审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同时延期时间不得超出十五个工作日。
如果仲裁庭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同时当事人在接获书面通知之后未给出合理理由而不能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便擅自离场,均可视为当事人主动撤销仲裁申请。
在这类情况下,当事人拥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对于开庭之前,仲裁庭已经充分知晓每位当事人的情况,但由于当事人本身具有合法而充足的理由不方便参加该次庭审,他们有权在设定的开庭日期前三天内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
至于是否可以延期则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决定。
综上所述,若劳动仲裁始终未能进行开庭,我们首先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看看是否存在超过审理期限的问题。
如果确实超出了规定的审理期限,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反之,如未超过审理期限,需要核查是否收到了开庭通知,并根据自身原因无法参与庭审来决定是否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