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订立合同时,若由于不可预见以及难以避免的客观事由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破损,继续维持原有的有效效力已经不符合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解除整个合同。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情势变更制度。
当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因为无法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发了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出现动荡乃至失去原有功能的情况下,如果仍旧坚持保持原合同的有效执行,将会导致极度不公的情形发生,因此我们应允许改变合同条款内容或是选择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