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布公告期内,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有权利就征地一事提出异议,并且可请求进行听证会以阐明观点。
若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已经过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那些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的被征地农民,其争议问题应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调解;若调解未果,则由批准征地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批准征地的机关为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他们所做出的裁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次复议申请;而对于复议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农民,他们既能够再次申请由国务院做出最终裁判定夺,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请进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