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的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
若因为机构撤销、单位名称变更亦或是需要更换新的印章等原因导致原有印章不再使用,则须按照规定及时上交至印章制作机构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亦或是依据公安部与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另一方面,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五条,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十天内将所有的章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是登记管理机关以进行封存;如果逾期未上交,那么这些公章就有可能会被上交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而对于被收回和收缴的公章,上述两个机构均需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工作,并且在此基础之上须在十天内将这份登记清单提交给负责备案或者审批刻制业务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收到这些登记清单以后,将会把这些被收回和收缴的印章贮存在其内部存放区域里长达两年。
在没有其它特殊情况出现的前提下,这批被存放在该处的印章将在两年保管期结束之后开始进入销毁程序。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