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限高令的效力持续时间为两年之后会自动消除。
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设有两年的期限,当这个期限结束以后便可予以清除。
然而,倘若当事人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但却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则需在依法履行完应尽的义务后,才能彻底移除其征信记录中的不良信息。
若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被判定为涉及法律条例规定的严重情节时,人民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