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可能涉及案件走向的任何信息和线索,尤其是有关检举揭露犯罪责任的信息。
2.严禁使用个人手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外部世界进行通讯联系的机会。
3.严禁以任何形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串供活动,同时也不得通过肢体语言或者夹带字条、手心写字等隐蔽方式传递可能被视为串供的信息。
4.在会见过程中,除律师外,不得携带其他人员参与,特别是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参与会见。
5.严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及物品。
6.必须严格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会见机会试图逃脱监管场所的控制。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