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以致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进而遭到法庭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已生效的法律裁决,倘若该债务人依旧拒绝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并被法庭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执行,那么法庭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动产、动产在内的各种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及划拨等处理方式。
若在上述过程中显现出当事人名下不可或缺的资产无论如何都寻觅不到,法庭便将中断执行程序,直至该当事人拥有能够支付执行款项的足够财务资源之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