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刑期的开始日期通常自审判机关做出最终判决之日起算。
然而,在此之前,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和调查,通常会对被告人实施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这些期间,被称为“先行羁押”的部分将会用于冲抵所判处的刑期。
换句话说,尽管刑期中止的时间点仍然保持不变,但其最终截止日期则可能会因为前期的羁押天数而有所变化。
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一天的羁押时间可折算为一日刑期。
2.对于拘役犯人来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则这部分羁押天数也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即一天羁押对应一天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