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吞合作伙伴的财产并不被视为职务犯罪的范畴。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犯罪的直接客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此类行为主要表现在利用自身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对本机构内部财物实施侵吞、挪用等行为,并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再次,该罪行的主体为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在职员工;
最后,从主观角度分析,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财物为最终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