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合同契约中的附加备注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指导方针,只要附加的备注条款乃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所表述,且其所含内容均符合现行法规规范,则相应条款便具备法律效力。
但若主合同本身即为无效,那么自缔结之日起,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拘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