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贵司诸如货运公司经营过程中,无意间引起的货物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时,我们必须依照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约定为基础,来判断相应的赔偿事宜。
假如双方签署的合同时没有对赔偿方式做出明确说明,那么将按照被损害货物在交付或可能被交付时候,所达到地点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衡量受损程度和赔偿数额。
此种情况下,倘若合同中未有详尽的赔偿规则说明,那么依照市场就应当成为理赔金额的计算基准。
另外,如果这次货物的损害确系贵司货运公司方面疏忽大意引发的,比如因为你们的保管不慎直接导致货物损毁、丢失,贵司货运公司在此情况下,应该承担起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赔偿的范畴应该囊括到货物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因此次损失产生的各种额外相关费用,如运输成本、保险费等。
在对待这种突发情况时,贵方货物所有者首先要做的就是与贵司货运公司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尽可能提供充分准确的损失证据,如拍下的货物破损图片、索取赔偿的正式申请函以及能够证实货物本身价值的相关文件等。
如果经过努力调解,双方依然无法达成共识,贵方货物所有者有权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如向货物所在的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或递交至法院提起诉讼动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