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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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货物的损坏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2、货物的损坏是因为货物本身的一些自然特性或者合理损耗从而造成的。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一、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二、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如何确定赔偿的金额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可如下确定: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

(3)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倘若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货物损毁后,货主可以和相关的责任协商赔偿事宜,确定赔偿金额及支付事宜。要是协商不成的,货主就应该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无谓陷入不必要的来回扯谈中,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货主确定要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也就是说,货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到三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索偿。

货物在运输过错中,发生意外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托运人都会给货物投保。那么,在发生意外情况之后,若属于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做出赔偿。但现实中,最怕的就是没有投保,而这个时候货物发生了毁损。此时责任应该由托运人承担,还是承运人承担,这就需要看实际导致货物毁损的原因究竟是怎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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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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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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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损坏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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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在哪些情形下承运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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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签字付款,货运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导致货物损坏,这种该有谁承担货物损坏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谁来承担责任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判断保价条款是否有效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缔约双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目的在于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定不平等条款的情况加以规制。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则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因此应从严认定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涉力量大致相当,对有效性的判断可以从宽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也无一方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属于平等的地位关系。
2、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所运输的货物承担较大的风险,收取的运费与货物价值通常相差甚远,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运输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保价条款,目的在于督促托运人及时准确地申报货物价值,以实现双方在风险分担上的公平。这种做法已经成为货物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绝大多数国家货物运输法律及国际运输多边条约都对此有规定。比如我国已经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我国法律也不例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货运合同专门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对赔偿限额进行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条文进一步明确了赔偿限额。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约定并非显失公平的条款。
3、格式条款之订立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
首先,本案运输协议第二条未有通过欺诈、胁迫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故而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其次,该条款并未规定若被告造成原告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可以免责,故而其亦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再次,运输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价关系,即托运人给付保价费用并声明货物价值,如在运输过程中产生货损的情况,承运人按照声明价格进行赔偿。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承运人承担少于托运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然其一方面并未完全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承运人仍需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另一方面,该条款也免除了托运人对于货物价值的证明责任:如若发生货损,托运人能迅速按照声明价格计算损失并要求承运人赔偿,故对双方而言,该格式条款系双赢之规定。
4、是否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判断合理方式,可以综合考虑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序、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注意的程度这五个因素3。“合理方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将格式条款印在运单正面醒目的位置,在条款下方设有签字栏,原告完全可以在填写运单的过程中注意到该条款,并且在审理中也了解到,被告向原告讲解了报价条款的内容,故被告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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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满满拉货损坏应如何赔偿
货运损坏或灭失时,货主或收货人凭运输合同的有效性即可索赔,无需证明托运方责任。对于严重损失难以自行举证的情况,聘请专业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至关重要。律师的专业指导能帮助设计最佳理赔策略,提升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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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坏但是货物保险了应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如何确定货物赔偿额的规定。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输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条之所以要规定此时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但是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有毁损的或者货物根本就灭失了,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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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如何赔偿
物流中货物受损,承运人需担责。损坏赔偿先按约定,无约定则协商或参考合同条款和贸易习惯。无法确定时按目的地市场价格赔偿。多承运人联手运输,签约承运人负全程责任,损失发生在某区段,则签约承运人和该区段承运人共担责任。若损失因自然因素、发货人或顾客原因,承运人免责。不可抗力致物品全损,未收费则承运人无权索费,已收费则发货人可要求退费。最终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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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保价条款是否有效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缔约双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目的在于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定不平等条款的情况加以规制。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则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因此应从严认定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涉力量大致相当,对有效性的判断可以从宽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也无一方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属于平等的地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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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但是已经保险
[律师回复]   如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  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  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  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  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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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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