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人社局取消不认为为工伤的文件这一行为,这是基于其后重新对意外发生过程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的研究成果。
他们会再依据是否满足被定义为工伤的具体标准,进行严谨判断之后得出结论。
然而,最后的判断结果仍将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出的官方鉴定书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人社局取消其决定是完全合法且公正的,因为工伤鉴定本身就属于人社局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职责所在,一般情况下,该部门不会自行修正已经做出的认定结论。
然而,如果发生了所谓的“由于工伤认定申请者或用人单位故意隐藏真相或者提供的信息都是虚假的,以至于导致工伤认定出现误判”的情况,那么社保行政部门(即人社局)有权在相关的司法诉讼程序中依法予以修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