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的日期作为正式生效的依据,而并非以前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相关内容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然而,针对转让使用权的期限仍然应根据您手中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记录的期限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对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查封登记等情况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这些规定均适用于本法规。
第四条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应坚持严格管理、稳定连续以及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服务的原则,所有将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已经拥有的权利,不会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的变更而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