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除非有一方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要求,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对双方的个人财产状况展开调查。
而若涉及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时,则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就婚姻关系破裂以及财产分割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如夫妻中有任何一方怀疑对方涉嫌隐瞒财产,可自由地向上诉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文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展开调查的决定。
一旦法院决定进行调查,其将采用包括查询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机动车信息、股权归属等多种方式来了解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布情况。
但是,对于那些尚未发起起诉或已在诉讼阶段但已发现对方有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有权限者可以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
倘若法院接纳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将会立即启动该程序。
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注意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天内采取起诉行动,否则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进行过离婚财产转移行为,否则若申请事实错误导致被申请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