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通知书后,若到了预定的离职日期,但雇主却拒绝同意该员工的离职请求,那么该员工便有权立即结束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有权敦促原用人单位协助其完成离职相关的各项事务。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该员工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告知了自己的辞职决定,当到达预定的离职日期时,他便无需再获得原用人单位的批准而自动离职。如果此时原用人单位仍拒绝积极配合该员工进行离职处理,甚至故意以此为由恶意拖欠或削减其应得的薪资,抑或是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人为干扰行为,使得该员工无法顺利完成辞职事宜,那么该名员工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原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也可选择向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和支持,甚至可依法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