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外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我们建议必须将之视为一种独立的无形资产进行详细的会计记录和摊销计划编制。在直接购置的土地之上进行建筑或构筑自用设施如厂房和办公大楼等的时候,我们应该将在此范畴内的累计摊销纳入固定资产的原始预设值中,也就是被记录在"在建工程"之中。在这些项目达到完成阶段并停止资本化后,土地使用权仍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正常的管理操作,此时相应地对累计摊销进行计提,通常是记录在"管理费用"的科目里面。
针对企业将自有利用的厂房、办公大楼等转为租赁用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算的情况,其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这是为了确保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能够纳入只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记录。
当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再行出售的土地使用权时,当企业决策层如公司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定时,应考虑将无形资产档案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移入投资性房地产。
我们提到过,在购买土地以及建筑结构支付总款项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在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若实在存在难以合理分配合适的情况,则应全数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账目处理。
对于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行业)于制造对外销售房屋建筑物时所使用的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就应当纳入到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之中。
如果在购买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格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又无法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谋求出合理的分配比例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必须伴随着建筑物一起转入固定资产,之后在土地使用权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过程中慢慢体现出来。
对于企业已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若记作无形资产进行独立计价,那么该产物并不需要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