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未能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了工伤事件,雇主就必须承担起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劳动者在其工作单位并未按照法定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该用人单位一力承担。然而,如果雇主对此不予履行,那么就需要采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应急措施。
尽管如此,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终究还是需要由该用人单位来进行偿还。假如雇主无视于此,不愿偿还这些费用,那么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他们就有权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的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雇主进行追偿。同样地,第四十二条针对因为第三者行为而引发的工伤,宣示了即使第三者未曾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该第三者的身份,工伤保险基金也有义务先期垫付这笔费用,然后再向第三者进行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