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在涉及到协议离婚这一特定行为中,当事人有权利协商一致从而挑选某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或所属国法律来予以实施。然而,如果当事人并未达成一致的选择,则将适用双方均有的经常居住地法律;若是无共同经常居住地可供参照的话,那么就应当转而参考双方的国籍国法律;
倘若仍然没有共同国籍的话,则应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具体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作为执行标准。至于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况来说,则应毫无疑问地适用受理该诉求的专门法院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