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且申请破产并完成清算程序后,债务仍未能得到完全清偿,则无需对剩余未尝还债务负有继续偿还义务。当清算机构在全面审视和梳理企业所有财产状况后编制出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明细列表,如果确认到企业现有财产无法弥补全部债务时,应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提交破产申请,以启动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该等情况下,法院会对企业作出宣告破产的确定性判决,而清算机构则需将后续所有清算事项及工作流程交付予法院予以妥善处理。
在企业被法院正式宣布破产后,清算机构需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清算事务全权委托给法院进行管理。
同时,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优先保障员工补偿权益得到充分赔偿,确保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公司倒闭,对于员工的经济赔偿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