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住宅之所有权仅隶属于某丈老年迈者,且该老者自愿在其提供的房产权证上添加其儿媳的姓名,则上述事项可获得定论。
然而若此住宅为公公与其配偶所共有的财产,那么便需要这位女士的同意才能顺利实施相关操作。具体而言,以下将给出两种解决方案并详细阐述:
1.公公需与儿媳达成产权变更的友好协议,尔后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高效地完成产权变更事宜。
2.产权变更协议既可通过无偿赠与方式来实现,亦可用传统的房屋买卖途径来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以赠与形式进行产权变更,在此之前,双方必须先对赠与合同进行公正,方可进行后续的产权变更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