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指控者在公安机关羁留超过24小时仍无法找到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须即时予以释放。然考虑到案件重要性及调查需要,公安机关可于间隔二十四小时之后再度实施传唤举措。相反,若公安机关已掌握充分证据显示被拘留人的严重违法或刑事犯罪事实成立,则通常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还将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需注意,治安拘留由特定行政拘留所负责执行,而刑事拘留则须在具备高度安全戒备的看守所中完成。
至于派出所,并无权限执行此类拘留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