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0号文件对于该问题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体均应整改拒收或歧视性排除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有此类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会协同相关部门对其加以惩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包含了纸币以及硬币(我们将其通称为“现金”)。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乃至宣告等方式来拒绝接受现金支付。
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比如在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境下。在确保接受现金支付的基础上,我们提倡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手段来促进支付方式的多元化,从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们在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权益。在本着自愿、平等、公正以及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如果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无人销售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时,不具备接收现金的能力,那便可以选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应强求或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最后,我们呼吁所有涉及到拒收或歧视性排除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工作。若整改期限届满之后依然存在此类违法违规现象,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会协同相关部门对此依法展开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