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个体工商户未能依据此办法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当年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单位予以标注为经营异常状况,并可提供补审机会。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如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需受到处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报告完毕当日起算的十个工作日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且从本年度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大众进行公布。第十六条规定强调,如有涉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将有资格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纸质年度报告并请求恢复为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请求之后,将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