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颠覆性条款,若雇主未能依法、依规为其职工参保工伤保险,则应由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严厉警告令其限时加入相应的保险体系,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补缴应缴纳之工伤保险费用,并且从违法行为正式启动之日起,按日收取每日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如在收到通知之后,仍旧拒绝履行相关补缴义务,则需面临罚款,金额从不足额部分的1倍到3倍之间自由裁量;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遭受更高级别的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同样违反法定义务之雇主的员工,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承担补偿责任,负担有关各方面的费用开支。在经过雇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依规足额补缴所有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和雇主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因职工受伤产生的新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