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法律处理上,经法定程序审理后可依据犯罪情节对其量刑予以适当调整,以显示对犯罪未完成状态的宽容处理原则,符合刑法学中的罪刑相当性原则。对于生产、销售5万元至20万元不等金额的伪劣产品者,应被判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视情节还需要支付销售金额的50%到2倍的罚金;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介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罪犯,不仅要面临2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需支付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而对于生产、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且低于200万元的罪犯,将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继续支付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罪犯,则会遭受15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要支付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被强制没收全部财产。在此基础上,若企业因过失行为触犯上述条款,则应依法做出经济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