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需分别分析:
1.若为保证人因短期资金短缺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则有可能通过在执行过程中与债权人洽谈并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债务的推迟或分期偿还;
2.如借贷方及保证人均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法院审查裁决后,负债方将被要求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欠款,同时保证人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3.倘若保证人长期处在无力偿债状态,则此时负债方将不得不独立承担所有债务清偿责任,不得借助他人之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