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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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管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若是依旧不知道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如何处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如何处理

一、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如何处理

1、欠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的处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作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面对欠债不还应该注意哪些

1、调查对方的经济状况,俗话说不怕不还钱的就怕不要命的,所以最好先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掌握其财产动向,这样就能知道对方是否有能力偿还。

2、针对对方借钱的事情收集有效证据。比如电话录音、欠条以及其他的方式等等,这些都是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如果没有这些有效的证明,最终能否成功就不好说了。

3、债不还的应付准备工作是书面或者是其他形式通知对方,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并告知如果到时间之后不还钱,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当然不能恐吓,否则就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三、欠钱不还申请支付令满足什么条件

支付令,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法院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会通知不予受理。是否受理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向债权人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对于作出的驳回申请的裁定债权人不得上诉。

支付令作出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实践中,成为债权债务关系解决的一种快捷救济途径,同时提高了法院的办事效率。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五)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欠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作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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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借款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只能等对方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向其索。
三,借贷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四、担保责任的承担当担保人无力偿还时,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来处理: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力偿还时,可以将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抵值的范围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2、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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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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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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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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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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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另因诉讼冲突,故需由其配偶之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离婚诉讼只能判决离婚,不能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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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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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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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以新购住房或未设定抵押的自有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申请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偿还能力证明;首付款发票;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中提出办理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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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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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是指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的情况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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