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社保政策规定,如参保人缴纳社保达到十五周年时不幸离世,其直系亲属有权领受丧葬补贴以及抚慰金,所有相关款项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承担支付责任。
然而,若参保人未能达到十五年期限而不幸离世,其亲属则可能无法享受到该项福利优惠,只能领取部分病残津贴作为替代。
另外,对于退休或退休后离世的参保人员而言,其个人账号存储额尚未被领取或使用完的部分,其他独立于个人账号以外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直接发放至其指定的受益者或者法定继承人手中;
至于从单位缴费中划分并记录于个人账号的部分,则会自动划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被投保人离世之后,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将享有个人账户本金、丧葬费以及抚恤金等多项权益。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具体看待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若参保人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法定年龄便不幸离世,那社保部门并没有相应的赔偿机制。
只是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总额一次性全额退还给遗产接受人,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关联也会随之宣告终结。身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仍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只需携带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死亡证明、个人社保卡至参保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即可。
举个例子,假设参保人身故前领取了几个月养老金,或者尚未领取完毕即告辞世,又或是参保人选择移民海外导致参保资格暂停参与的情况下。当他们在退休后离世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余额(操作规程参照上文)一次性全额退还给遗产接受人,同时,养老保险关联也会随之宣告终结。
补偿申请人在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前,需务必考虑到自身所涉及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不论参保人是否自行负担全部费用(因为通常个人交纳的部分亦包含单位缴费部分,该部分费用将直接影响社保统筹),当选择退出保险时,只须将个人账户中的缴费部分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