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以下情形中,辩护律师费用可按照件数收取,且不涉及财产关系时,每案件所需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而当涉及到财产关系时,每在基础服务费之上再增加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
1.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
2.案件涉及财产关系。
对于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000元者,则需依据下述累进制方式进行分段计算费用。具体计费比率如下所示:
对于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对于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降至4%至5%;以此类推至5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其计费比率逐步降至0.5%至1%。
(二)关于审理程序中的费用开支情况如下:
1.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涉及财产关系等因素,每案件的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关系,则需要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但是,最低收费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元。
2.在审判阶段,根据不同角色的参与程度和案件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费用跨度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时,每案件所需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若担当起自诉人和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每案件所需支付的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均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