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所为之行为;
其次,当事人如果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表现的是虚假的意思表述;
第二种是有些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再者,也有可能涉及到公序良俗问题;
最后一种则是当事人之间进行恶意串通,从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包括:
一类是当民事法律行为正式生效后,其结果明显不符合公正原则;还有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或是第三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真实意愿去执行该行为;最后一类则是由于存在重大误解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