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汽车商业保险的问题,需明确指出,购买与否应属于消费者的自愿选择,并非强制要求。
然而,根据实践经验和市场需求分析,以下两款汽车商业保险建议广大车主予以购买:
首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看作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有效延伸,使其具备了更为全面的保障功能,能够对因车主过失而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或者财产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进行赔偿。鉴于交强险的保障能力相当有限,因此,大部分车主会考虑购买此类保险以应对潜在风险。
其次为车损险,这是一种专门针对个人车辆车损理赔的保险产品,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日常行车过程中不经意间发生的细微刮擦、碰撞,乃至严重事故引发的汽车大面积受损等各类状况。只要在理赔额度之内,所有维修费用都能得到相应的承担与补偿,对于车主日常的汽车维护保养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