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支付发票的一方向主管税务部门以书面形式立即汇报发票遗失事件,并且需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宣布作废该发票。
同时,烦请提供给税务主管机构一份详细说明或者是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支持证据,经过审批确认后方可作为合法凭据进行账务处理。在此过程中,我们绝对禁止索求开具发票的一方需要再就同一笔业务开具新的发票。倘若涉及到单联发票的损失,那么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还是有可能重新补开发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