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邮件遗失索赔的说明:
若保价后的给据邮件遭遇遗失或整体全毁,将根据保价金额进行相应赔付;如仅存在部分损坏或内部物品缺失等情况,则根据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相除比例来确定赔付金额。对于未投保的给据邮件发生遗失、损坏或内部物件短缺的情况,将按实际损失给予赔付,但是最高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上限。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