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证实行政处罚程序中存有瑕疵,例如检验报告提交之日起未満15天即送达或者责令整改尚未到期便下结论给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相对人对于这份检验报告持有疑虑,抑或是针对责令整改还未到期就匆忙决定予以惩戒的做法表示无法接受,这使得原本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遭受重大考验,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这时,我们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撤销原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手中回收此份决定文书。之后,我们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重新做出相应的决策,重新执行各项的告知程序,重新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再次交付给行政相对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