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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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是6个月,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内,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涉及到不动产等案件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20年内提出诉讼。
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少?

一、 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少?

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处罚程序是存在错误的,是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重新认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没有进行重新认定,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并要求法院对相关事项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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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少
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引发的诉讼期限通常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如果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或者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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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男朋友因为晚交了税被处罚了,打算申请复议,我就是想问问行政复议的程序错误诉讼期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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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要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要如何判决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该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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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错误如何
面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误区,如检验报告送达后15日内或整改期限未到期即做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报告内容或整改期限有异议时,应撤销原决定书,取回已送达的文书,并依法重新启动程序,重新调查、审理、裁决,并告知行政相对人,重新送达新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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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应该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应该怎么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行政诉讼中当庭认定证据错误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庭认定证据是指合议庭在庭审当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当庭作出确认。由于当庭认证可以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法官素质,所以,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庭审中经过质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应该说,这规定是符合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当庭认证却容易发生错误,出了错误怎么办呢,这需要根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来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认定证据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应该,即理所当然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庭认定证据,庭审结束之前发现错误的,重新进行认证是惟一选择。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这里规定了两种选择方式:一种选择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另一种是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究竟采用哪一种方式,法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的情形是:
1、再次开庭有困难的;
2、证据不需要重新质证的;
3、不涉及证据采信问题的。除此之外,则要考虑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在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已认定证据可能错误的情况下,惟一的纠正方式就是再次开庭重新认定证据。这里的“应当”,也是理所当然的含义,同样是惟一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发现新的证据要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结论,该证据必须经过质征,否则,不能作为推翻已认定的结论的证据。这正是一旦发现新的证据有可能推翻已认定证据的,必须要重新开庭认证的主要原因。《规定》第七十三条就认定证据错误的时间和纠正错误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正确。人民在适用该条时,要特别注意:在二审或再审中发现原审当庭认定的定性和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证据有错误或者可能是错误的,均应在开庭时,对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在二审审理时,不能书面审理。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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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错误怎么办?
如果发现民事诉讼程序错误,那么可提请再审程序。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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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经过一审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逾期证据予以放宽,不必然发生证据逾期的失权后果,其实质上是扩大了新证据的范围。逾期的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得出结论。
《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对逾期证据进行审查及有关程序上的要求,但审查的内容隐含在新的证据如何让判断的条文之中。二审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证据理由能够成立的,则转化为二审新的证据。
我朋友前段时间在公安部门的时候被法院批准 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执行监视居住错误谁监督的
[律师回复] 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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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程序错误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中程序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并重新履行调查程序和作出新的决定,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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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本人因工伤期间,委托单位进行工伤申请,结果单位胡乱就给我的申请下了一个不予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并通知六十天内可申请复议,但是如果错过行政复议的期限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错过行政复议的问题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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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行政许可变更程序是什么?
错误行政许可变更程序是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阶段的。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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