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假设我们已经明确明确了劳动关系尚未建立,那么,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时间段,是无需考虑前去工作的情况;这个观点我们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法案来予以确定,原文如下:
“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署了相关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则应自正式开始用工期之后才得以确立”。
2.其次,即使我们实际去公司上了一天班,但只要不曾接受过具备特殊专业技术的培训且用人单位并无支付给我们对应培训费用,那么,在试用期阶段,我们便无须履行任何的赔偿责任或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样地,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我们不愿意继续待下去,便可合法解除业务。
3.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仅能够在两种特定状况下方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金事项,其中包括:
因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门且相对独立的技能培训班学习后,需等到双方协商决定的服务期限期满时为止;或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同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而劳动者有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约金约定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